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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6-06 浏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永贵(系逝者李治军鼻祖),男,生在1962年12月23日,汉族,初中学历,农户,住巴州区上八庙镇盘龙村149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开秀(系逝者李治军之母),女,生在1965年2月4日,汉族,小学文凭,农户,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巴中市腾达运送有限公司(下称腾达公司)。 法人代表:雷涛,该公司经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杨月国,男,生在1974年2月17日,住巴州区双胜乡天良村5组,系四川Y福田牌运送型拖拉机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巴州区拘留所。

  第三人: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支公司(通称人保巴中支公司)。 法人代表:徐毅,该公司经理。

  案由:路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要求目地:

  1、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规从重追责被告杨月国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处罚。

  2、判令被告、被告共同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李永贵、朱开秀之子李治军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元(元/年×20年),安葬费8926元(÷12×6),处理事故的差旅费1000元,误工费1500元,该项合一同赔付计: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裁定上列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4、裁定第三人人保巴中支公司将四川Y汽车的保障金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给上列原告人。

  事实及原因:

  2007年8月19日早上7时15分许,被告杨月国驾驶巴中腾达公司全部的四川Y号运送型拖拉机,从巴州区万安乡九村载预制板十五张到双胜乡十三村,当车行到巴州区高(店面)双(胜)路11Km 200m处时,因为操作失误,所驾车辆制动欠佳,车辆侧翻,致路边路人两死一伤,造成严重车损人亡交通事故,其中逝者之一李治军乃二原告人之子。该次事故经巴州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07)00062号认定书评定被告杨月国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路人李治军逃避责任。现被告杨月国交通肇事一案,早已巴州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已由巴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及其带来的危害后果,巴州区检察院公诉书中有详细的描述,这儿不再重复。

  同时核查,四川Y号运输拖拉机系被告杨月国2006年5月选购后于2006年11月17日变动过户到巴中腾达公司,备案产权为公有,司机是腾达公司。杨月国并和腾达公司签署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由腾达公司于2007年 5月14日至2008年5月14日在第三人人保巴中支公司投保汽车保险,保额限额为元。

  总的来说:被告杨月国忽视我国道路安全法规,病车上路且操作失误,从而造成新录取的学生李治军,这位将来的我国栋梁之材命归黄泉,同时造成其他伤亡,其交通肇事行为已涉嫌犯罪。其刑事犯罪,不仅给国家与社会导致人才损害,而且给原告人家中导致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依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因为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而遭受物质亏损的,在刑事诉讼环节中有权提起附加民事诉讼。”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原告人依规提到附加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